類 別 |
普通 (公告編號:4971 ) | 日 期 |
2020-11-20 10:21:07 | |
公告者 |
管理者 | 公告單位 |
教務處 | |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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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
,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為敦促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資通安全工 作之重視與投入,本法第十五條明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機關之資通安 全維護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其獎勵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同法 第十九條明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遵守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 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懲處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 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公務機關就其所屬人員辦理業務涉及資通安全事項之獎懲,得依本辦 法之規定自行訂定獎懲基準。(第二條) 三、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業務涉及資通安全事項,應予獎勵及懲處之情 形。(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公務機關辦理所屬人員之平時考核,應審酌本辦法所定獎勵、懲處情 形及事實發生之原因等因素為之。(第五條) 五、公務機關對所屬人員作成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申辯之機會;必要時 ,得就所涉資通安全專業事項,徵詢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第六條 )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