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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普通  (公告編號:4971 )
日       期
  2020-11-20 10:21:07
列印
公告者
  管理者
公告單位
  教務處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
,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為敦促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資通安全工
作之重視與投入,本法第十五條明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機關之資通安
全維護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其獎勵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同法
第十九條明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遵守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
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懲處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
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公務機關就其所屬人員辦理業務涉及資通安全事項之獎懲,得依本辦
法之規定自行訂定獎懲基準。(第二條)
三、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業務涉及資通安全事項,應予獎勵及懲處之情
形。(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公務機關辦理所屬人員之平時考核,應審酌本辦法所定獎勵、懲處情
形及事實發生之原因等因素為之。(第五條)
五、公務機關對所屬人員作成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申辯之機會;必要時
,得就所涉資通安全專業事項,徵詢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第六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