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普通 (公告編號:5100 ) | 日 期 |
2022-01-25 09:36:52 | |
公告者 |
謝乃文 | 公告單位 |
教導處 | |
校園師對生性平事件,教師(含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代理(課)教師、社團教師(練)等)性平知能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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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三、再查性平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